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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9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0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10号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0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200万股的70.50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0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陶佳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