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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9 深市 中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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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11-30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ZHONGJIAN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 2,200 万股,占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
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11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
明根、赵爱娱夫妇及其子女吴展、吴晨璐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2)漳州市笑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高级管理人员李卫峰、杨海岳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4)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
明根、赵爱娱、韩文彬、李卫峰、杨海岳承诺:在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比例不超过 50%。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5)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赵爱娱、李卫峰、杨海岳承诺:本公司(指中
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市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公司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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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根、赵爱娱夫
妇及其子女吴展、吴晨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2、漳州市笑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卫峰、杨海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4、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明根、赵爱娱、韩文
彬、李卫峰、杨海岳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5、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吴明根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爱娱、李卫峰、杨海岳承
诺:本公司(指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
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二、关于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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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
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
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
判决,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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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中坚
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
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
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
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
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明根、赵爱娱夫妇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
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
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
本人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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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
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
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
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四)公司董事承诺
本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
决,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在发行人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
份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五)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
决,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承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