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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7-02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ZHONGJIAN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根、赵爱娱夫妇及其子女吴展、吴晨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漳州市笑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卫峰、杨海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4、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明根、赵爱娱、韩文彬、李卫峰、杨海岳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5、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爱娱、李卫峰、杨海岳承诺:本公司(指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二、关于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中坚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明根、赵爱娱夫妇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
    本人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四)公司董事承诺
    本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在发行人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五)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如经证明,因本保荐机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本保荐机构负有责任的部分,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所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
    本保荐机构赔偿范围内的投资者损失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差额损失:
    1)投资者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2)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所涉及资金利息。该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其中,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投资者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冲抵本公司的赔偿金额。
    有证据证明本保荐机构无过错的,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即触及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