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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中晟高科: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星期五)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48,763,7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82%具体如下: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763,76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0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763,4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0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附:内部控制规则落
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确认
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卜德洪、吴诗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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