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星期四)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48,772,3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951%。具体如下: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8,772,38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0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763,5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0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7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顾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25%。
顾永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高倩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48,763,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35%。
高倩茜女士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77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77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卜德洪、吴诗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