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高科石化 编号:2018-023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9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8日15:00至2018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汉祥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6,060,85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2.91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6,060,85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2.91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02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0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2017年述职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89,109,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股利0.70元(含税),共计6,237,665元。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
配利润276,065,516.99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服务审计了多年,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近年来的审计工作中,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其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6,06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姚启明律师、季晓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