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7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公司一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9,607,278.89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豫0611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豫0611民初60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 ( 2023)豫0611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048,316.35元;
二、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未支付工程款17,048,316.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赶工奖2,558,962.54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告编号 2024-08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 5,515.5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或传票等相关文件;
(三)《民事判决书》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 收到应诉通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号 知书/传票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元) 展
日期
1 2024/10/10 广东文科绿色科 重庆尖置房地产有 建设工程施 16,530,448.49 已受理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贵州遵义鸿发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 建设工程施
2 2024/10/15 筑工程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28,216,363.68 一审
公司
3 2024/10/18 星子昊瑞石业有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 买卖合同纠 1,397,596.23 一审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纷
4 2024/10/28 亳州芜湖投资开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 建设工程施 3,064,000.00 一审
发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5 2024/10/31 广东文科绿色科 司、恒大地产集团 建设工程施 1,495,555.55 已受理
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
6 2024/10/31 广东文科绿色科 深圳市中龙信合投 建设工程施 1,942,026.28 已受理
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7 2024/10/31 广东文科绿色科 重庆悦致渝房地产 建设工程施 1,338,568.09 已受理
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注:1.除上述列表所示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本公告
披露日新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 9 件(均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案件),合
计金额为人民币 117.04 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