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公司一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为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111,901,807.12元人民币;案件二:22,447,660.95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一、二均为一审判决,各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的(2023)冀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2024)琼010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公司均取得了胜诉,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融万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起诉讼;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冀05民初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琼0107民初969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2024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84)、《关于新增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1,634,18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损失。
2.河北中融万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4.驳回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417.79元,由被告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融万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123.51元,由反诉原告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琼010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86,622.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判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3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8,653.38元,被告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384.9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公告编号 2024-05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
情况的公告》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3 件(均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81.83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二均为一审判决,各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或传票等相关文件;
(三)《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