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规划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东莞市工 公司系由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东莞市市场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08017879M。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900708017879M。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连带责任。
带责任。
第四十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