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修订内容,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1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2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有权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公开发行股份;
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3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5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7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
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