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 7
三、结论意见...... 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和/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激励对象 指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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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
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
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监事会对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 2022 年
7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2.00 万份预
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97 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
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 12.00 万份股票期权。
(十二)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