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0-12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康弘药业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5,189.11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6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62 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621,072,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
币 44,824,267.5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6,247,732.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5CDA50084”《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金额
1 康弘药业固体口服制剂 29,659.17 29,659.17
异地改扩建项目
2 康弘药业研发中心异地 17,586.85 17,586.85
改扩建项目
3 康弘药业营销服务网络 7,584.00 7,584.00
建设项目
4 济生堂扩建中成药生产 12,462.90 2,794.75
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 67,292.92 57,624.77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将“济生堂扩建中成药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合计 2,824.97 万元、“康弘药业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合计 6,647.10 万元、“康弘药业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部分剩余募集资金4,527.93 万元,合计共 14,000 万元全部变更投入“济生堂中成药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KH 系列生物新药产业化建设项目”及“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产业化项目”,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已出具核查意见。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康弘药业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为 25,131.24 万元,“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为 3,000 万元。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济生堂中成药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2,216.94 万元用于“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已出具核查意见。“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额变更为 5,216.94 万元。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已于 2019 年 6 月完成建
设,该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25,131.24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为 22,094.87 万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152.38 万元。项目已结项,根据相关合同规定,部分设备尾款和质保金尚未支付,在预留该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项目预计节余募集资金 3,192.38 万元。
公司“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已于 2019 年 8 月完成建设,
该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5,216.94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为 3,045.39 万元,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2,254.90 万元。项目已结项,根据相关合同规定,部分质保金尚未
支付,在预留该项目尚未支付的质保金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项目预计节余募集资金 1,996.73 万元。
四、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主要原因
“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为了尽快推进项目实施,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提前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了该项目款项。
“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设备选型进行优化,兼顾经济性和质量安全的可靠性;在工程管理方面加强对项目的费用监督和成本管控。
另外,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预留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前提下,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合计5,189.11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已扣除尚未支付项目尾款和质保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仍将保留募集资金专户,直至剩余合同尾款及质保金
的支付完毕。
公司本次在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将部分募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康弘药业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189.11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已扣除尚未支付项目尾款和质保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康弘药业固体口服制剂异地改扩建项目”、“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未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弘药业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上述事项系根据公司的客观需要做出,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