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2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14:0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
酒店。
3、 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柯尊洪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697,953,746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79.71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225,638,7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7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人,代表股份 472,314,9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94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99,258,3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33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338,9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98,919,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297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二○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953,6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258,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2《二〇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3《二〇一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4《二〇一九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5《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6《二〇一九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7《二〇二〇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8《关于聘请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62,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7%;反对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38%;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67,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033%;反对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266%;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18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93,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2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 764,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