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年1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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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敏 魏建平 赵泽松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