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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真视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23-026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马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66,421,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665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66,417,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31.66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0019%。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3,760,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92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3,756,03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9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 2023 年
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垯全律师、李明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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