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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公司章程(2022年6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6-21

真视通:公司章程(2022年6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2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10000722672781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9 号 10 层 1002 号[园区],
邮编:10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976.4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976.4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如有,下同。)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者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方式、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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