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22-04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 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 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电子设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办公、会议设备租赁、演出设 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备租赁等;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 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口业务。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要约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
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
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券监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其他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保; 30%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象提供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