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19-062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1、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年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姜子星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导致所涉及的第一期可解锁份额的20%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意5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5、2017年4月2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为161,600,200股。
6、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刘志强、杨奕因个人离职导致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同意5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7、2019年4月16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变为209,893,580股。
8、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赵煜、郑光军和严继超因个人离职导致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080股,回购价格为12.05元/股;同意5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590股。
二、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
一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 足解锁条件。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
二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 违反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
(1)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 净利润增长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6,680.93万
率不低于45%; 元,比2014 年增长 50.15%,
三 (2)锁定期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最 近三个会计 且高于最近 三个会 计年度的
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平均水平。
以上“ 净利 润”指归属 于上市 公司股东 的扣除 非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绩指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2017年度,52名激励对象
四 绩效考核达标。 绩效考核为“良”及以上,满足
全部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60,59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2%。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已解除限售的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继续锁定的
票数量(股)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数量(股)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52 人) 1,535,300 1,073,670 460,590 0
合计 1,535,300 1,073,670 460,590 0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
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52名激励对象办理460,59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股票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