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3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他情形的除外。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4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所定人数的2/3;
5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6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 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