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下
午 14: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 年 3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 栋 36 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蔡新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 194,050,4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052%,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 192,847,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2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0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2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周虎城、李明先生视频列席本次会议。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派律师黄玉娟、黄竹桢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2,847,3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691,600 股;反对 470,500 股;弃权 41,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3,538,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7364%;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5%;弃权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7.4848%;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073%;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2,847,3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691,600 股;反对 470,500 股;弃权 41,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3,538,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7364%;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5%;弃权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7.4848%;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073%;
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7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2,847,3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
况:同意 191,600 股;反对 470,500 股;弃权 541,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8,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4787%;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5%;弃权5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9255%;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073%;弃权 5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6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玉娟律师、黄竹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