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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66 深市 索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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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ST索菱: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1-01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3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1】283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本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 号)查明的事实,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索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ST 索菱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的方式,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271,426,472.23 元,虚减费用 7,662,975.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79,089,447.97 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4.78%;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 元,虚减费用 12,090,603.80 元,虚增利润总额 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8.13%;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195,870,000.80 元,虚减费用 24,252,167.05 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22,167.85 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01%。


  因前述虚假记载事项,2019 年 12 月 27 日和 2020 年 5 月 23 日,ST 索菱两
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连续两次对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进行更正。其中第一次会计差错更正将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净利
润分别由 76,541,837.87 元、-2,321,240.84 元和-313,971,929.44 元更正为-71,704,554.45 元、-37,968,033.10 元和-719,272,435.99 元,更正幅度分别
为 193.68%、1535.68%和 129.09%;第二次差错更正将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净利润更正为-95,633,567.42 元、57,937,757.69 元和-1,028,693,857.80元,更正幅度分别为 33.37%、252.60%和 43.02%。

    (二)、《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ST 索菱及子公司通过对外借款、开展保理业务等方式进
行对外融资,ST 索菱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存在重
大遗漏。其中 2017 年,ST 索菱未及时入账和披露 42,500 万元借款,未及时披
露担保 7,500 万元、潜在付款义务 11,715 万元,累计未披露交易金额占上一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0.73%;2018 年,ST 索菱未及时入账和披露 23,000 万元借
款,累计未披露交易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3%。

    (三)、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索菱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 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 11,042,898.41 元被 ST 索菱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用于
支付个人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直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肖行亦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 ST 索菱。

  ST 索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ST 索菱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3.1.6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和第 4.2.12 条,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7 条、
第 3.1.10、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和第 4.2.10 条
的规定,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索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叶玉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ST 索菱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钟贵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行
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ST 索菱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违
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ST 索菱时任副董事长吴文兴、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邓庆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索菱时任独立董事郑晓明,时任独立董事苏奇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索菱时任董事邓先海,时任董事蔡春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索菱时任监事林晓罡、时任监事魏丙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
二负有责任。

  ST 索菱时任监事童方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索菱时任监事谌勇超、时任监事魏有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月修订)》《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17.3 条和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其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叶玉娟、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钟贵荣和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其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吴文兴、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邓庆明、时任董事邓先海、时任董事蔡春喜、时任独立董事郑晓明、时任独立董事苏奇木、时任监事林晓罡、时任监事魏丙奎、时任监事童方义、时任监事谌勇超、时任监事魏有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索菱、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和王大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索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对违规事项的整改及致歉说明

  公司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积极整改,全面梳理并健全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调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公司运行,建立践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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