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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增补董事并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蓝黛科技: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增补董事并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增补董事

          并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汤海川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汤海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职务。

  汤海川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汤海川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汤海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7,500股。汤海川先生承诺辞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汤海川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汤海川先生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和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增补非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0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吕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核,认为吕丹先生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本次增补的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增补非独立董事事项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无职工代
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4 年 0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选举杜柳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5 月 20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吕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06 月出生,研究生学
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 IR 总监,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支队长等职务,重庆保税港区集团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

  吕丹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 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6%;其与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吕丹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杜柳青,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12 月出生,工学博
士;历任重庆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机械工程系副主任,现任重庆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2023 年 10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杜柳青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杜柳青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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