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8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及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蓝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4月07日、2021年06月22日、2021年07月16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关于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近期,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现将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和涉及诉讼及进展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 1(众泰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09号)
②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
③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
④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
⑤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
(2)诉讼案件受理、判决/撤诉、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①案件受理情况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公告编号:2020-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②案件判决/撤诉情况
上述案件(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案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上述案件(2020)渝0120民初6809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案因被告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通过庭外申报债权的方式解决纠纷,向相关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被裁定准许。
③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已就前述五个众泰系案件分别向相关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20号之六、(2020)浙0784破2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批准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前述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为: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预计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6.16332820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80%。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于近日收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清偿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及*ST众泰股票2,068,575股。
蓝黛变速器就前述五个众泰系案件申报债权及执行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统计情况”之“(一)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累计进展及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相关内容。
2、案件 2 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案件受
理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06 月 22 日披露的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渝01民终8796号),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19元,由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判内容为:①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货款 951,106.06 元,并以 951,106.06 元为基数,
自 2017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19 年 0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上浮 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自 2019 年 0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582.02 元,由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3、案件 3 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就合同买卖纠纷起诉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09月1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2)案件反诉情况
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起反诉。
(3)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0192民初9566号),判决如下:
1)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设备
款926,250美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6,334,25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07月3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因其
未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及未在规定时间通过验收、供货设备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23,500美元;
3)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3,943.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2.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台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1涉及诉讼情况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 0120 民初 5439 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发费尾款86,300元、欠付货款66,074.40元、库存损失1,240,592.19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开发费和货款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03月01日起计算,库存损失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0月01日起计算,两项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230,570.46元)合计1,623,537.0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库房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22,000元);
上述费用合计1,645,537.05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被告委托原告开发LC-3AB项目1707600LD515AFA02变速箱控制器总
成(TCU),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开发费共计863,000元。原告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了开发,并按照被告的计划向被告送货69件,价值66,074.40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进行结算。2017年02月27日,被告员工杨伟林向原告发邮件“要3AB-TCU1500台”,原告员工周庆勇回复邮件确认进行备货,由此本开发项目进入量产阶段,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进行了备货,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向原告下达交付通知,导致货物滞留原告库房,库存产品价值1,240,592.19元。
原告于2017年起一直通过邮件和快递方式向被告催促提货及办理结算事宜,但被告均不予理会,给原告造成了大额资金损失。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20民初5439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