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4月07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期,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新增提起诉讼及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一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792 民初 999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194,258.6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
付款利息以 194,258.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野马动力总成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野马动力总成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 194,258.67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被告一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792 民初 999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蓝黛科技与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 2021 年
06 月 08 日,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金总金额为194,258.67 元,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二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792 民初 998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434,998.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
付款利息以 434,998.4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09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绵阳分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抵扣完原告应承担的 982,593.69 元索赔款项后,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434,998.48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
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一作为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792 民初 998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一致确认,
截止 2021 年 06 月 08 日,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应支付原
告的货款本金总额为 434,998.48 元,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三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 0792 民初 997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949,983.2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
付款利息以 949,983.2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02 月 03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10,000 元;
③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 949,983.24 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一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三系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0%控股子公司,与被告一属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在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有货值金额为109,941.24 元的产品系通过被告三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送货给被告三后,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与被告一进行结算,被告三要求将该部分货款直接转移给被告一,并要求原告将发票开具给被告一。三被告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被告三依法也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792 民初 997 号),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主要调解协议如下:
①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
2021 年 06 月 08 日,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
金总金额为 949,983.24 元,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四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 1104 民初 1979 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4,580,166.1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4,580,166.1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自 2019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②判令被告汉腾汽车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开发费用 1,964,1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1,964,1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07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
款项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汉腾汽车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 30,000 元;
④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汉腾汽车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供应变速器总成、变速箱总成、减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汉腾汽车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汉腾汽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