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号
1 第二条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市蓝黛实业有限 公司系由重庆市蓝黛实业有限公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重庆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重庆市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注册登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91500227203940748P。 91500227203940748P。
2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技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技术
术领先,管理科学,致力于打造动力 领先,管理科学,致力于打造动力传动
传动精品,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 和触控显示精品,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
资回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的投资回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公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申报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离职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8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
9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