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17-076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10,4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05%;
3、公司将及时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将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及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根据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0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6年09月0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09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0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
年09月23日为授予日,首次向115名激励对象授予5,458,000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14.0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10月3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为2016年10月3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02日。
5、2016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向陈小红先生、黄柏洪先生、丁家海先生3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5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3名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7年01月0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为2017年01月03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01月06日。
6、公司于2017年02月0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于2017年02月24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武军先生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17年04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含暂缓,下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18,000股调整为5,948,000股,授予对象由118名调整为117名。
7、因公司于2017年05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以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213,948,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21,394,800
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948,000股调整为11,896,000股;公司总股本由213,948,000股
增至427,896,000股。
8、2017年0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0,000股调整为
1,000,000股。确定以2017年05月17日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34
名激励对象授予计1,00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7.17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7年06月0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17年06月05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06月08日。公司总股本由427,896,000股变更为428,896,000股。
9、2017年11月0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4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310,400股;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黄莉女士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计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40%
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09月23日,授予完成日为2016
年10月31日,截至本公告日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告; (3)公司未出现过上市后最近36个月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的情况;
(5)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人选;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