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HuiJieGroup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24、25、26层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兴平、林升智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9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二)实际控制人林升智之女林少华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9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在本人担任汇洁股份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松春、周猛、李婉贞、刘铁兵、龚敏高、雷涛、熊雯、董小英、熊玉莲、袁信以及季振中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汇洁股份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9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胡大新、张艳霞2名股东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汇洁股份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林晓文、廖坚明、林乾华、林燕华、方旭唐、招永垣、刘惠琴、徐清海、何喆、林苗、林雪柔、吴月慧、曾宪国、黄绘14名股东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兴平、林升智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汇洁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董事会根据第(2)项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之日起六个月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②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吕兴平、林升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控股股东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控股股东吕兴平、林升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吕兴平、林升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各自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5%(税后),每年总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50%(税后)。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每年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税后)。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仅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兴平和林升智。
1、实际控制人吕兴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3)吕兴平承诺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