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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拉比: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7

金发拉比: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金发拉比      证券代码:002762      公告编号:2022-063 号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057 号)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9:15-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浩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99,696,5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407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9,430,0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33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53%。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 人,代表股份 2,421,4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40%。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54,9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林浩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14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5,0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8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林浩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2 选举林若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14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5,0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8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林若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3 选举汤典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4,9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汤典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4 选举林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4,9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林国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姚明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3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154,97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姚明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2 选举蔡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3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4,97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蔡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3 选举纪传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3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4,97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纪传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苏煜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4,9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苏煜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02 选举冼宇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0,04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54,9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4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冼宇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6,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8%;
反对 2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161,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627%;反对 2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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