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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62 深市 金发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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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拉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3


证券代码:002762        证券简称:金发拉比        公告编号:2018-026号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分别持有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61,28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07%)和60,39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9.64%)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计划自本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本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2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在上述减持期间内,两位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

    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上述两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林浩亮、林若文。

    (二)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林浩亮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1,2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57,814,5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4.3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7%。林若文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60,39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4%;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2,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3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林浩亮先生与林若文女士(两人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1,677,5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71%;两人合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59,814,5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9.1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进行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部分)。

    3、拟减持数量:两位大股东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2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其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相应对该减持股份数量做除权处理。

  4、拟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

  (1)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

  (2)集中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止。
5、拟减持价格:按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所作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股份限售承诺已履行完毕。

  2、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所作的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股票发行价格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该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

  3、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所作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对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人自该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二、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股份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三、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1、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2、捏造、散布不利于股份公司的消息,损害股份公司的商誉;3、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4、从股份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四、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五、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该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

  4、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所作的关于IPO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由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前其公开出售股份之所得,以两者较高者为限。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每一年度以增持一次为限。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该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

  5、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所作的IPO赔偿损失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该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

  6、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中所作的相关承诺:

  (1)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中所作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该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

  (2)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中所作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实施或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该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

  截至本公告日,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林浩亮先生、林若文女士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林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