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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凤形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晓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684,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05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7,969,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15,7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8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周道康律师、陈志坚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662,2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2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33,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1.2007%;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93%。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木利民、张林、张居忠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上
进行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640,8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2%;反对票 2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弃权票 22,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1,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2.8315%;反对票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1%;弃权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9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665,2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36,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3739%;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639,2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反对票 42,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0,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2.2058%;反对票 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21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2%。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466,6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0%;反对票 198,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3%;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7047%;反对票 198,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692%;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180,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36,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3739%;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

    关联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陈晓、赵金华、姚境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
持有 37,484,367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665,2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36,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3739%;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康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571,6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0%;反对票 93,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3%;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7683%;反对票 93,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56%;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642,2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票 2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3,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3790%;反对票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49%;弃权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周道康律师、陈志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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