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
园工业城 12-12 片区;
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 住所: 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路 76 号 2
幢 402 号房,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锡盾,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
总经理;
杨志轩,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 天际股份通过向潮州市开发区— 2 —
永坚陶瓷制作厂、汕头市新财盈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家
宝陶瓷制作厂、汕头市金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形式,违规
向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行为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6,000 万
元,占天际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均为 8,200 万元, 分别占天际股
份 2018 年末、 2019 年末、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41%、3.04%、
3.07%。 截至 2021 年 4 月底,上述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偿还。
天际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志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3 —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限
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吴锡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杨志轩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0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