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 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54.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37 元/股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5.37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37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出限 占本计划草案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的 告时股本总额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包中海 董事长 50.00 3.99% 0.10%
林昌斌 董事、总经理 50.00 3.99% 0.10%
姜俊 副总经理 25.00 1.99% 0.05%
刘文琪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5.00 1.99% 0.05%
金鼎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5.00 1.99% 0.05%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管理)人 1,079.00 86.04% 2.21%
员(444 人)
合计(449 人) 1,254.00 100.00% 2.57%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表中所称股本总额为公司 2021 年 12 月 22 日的股份数量。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处理。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1 业绩考核指标 2 业绩考核指标 3
以 2020 年净利润2021-2022 年加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第一个解除 2022 年 为基数,2021-2022权平均净资产收 收入比重不低于 90%,其中农
限售期 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益率的平均值不 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较
率不低于 230% 低于 12%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0 年净利润2021-2023 年加 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第二个解除 2023 年 为基数,2021-2023权平均净资产收 收入比重不低于 90%,其中农
限售期 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益率的平均值不 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较
率不低于 380% 低于 12.5%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0 年净利润2021-2024 年加 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第三个解除 2024 年 为基数,2021-2024权平均净资产收 收入比重不低于 90%,其中农
限售期 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益率的平均值不 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较
率不低于 540% 低于 13%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指标 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业绩考核指标 1 达标 X=100%
(对应系数为 X) 未达标 X=0
业绩考核指标 2 达标 Y=100%
(对应系数为 Y) 未达标 Y=0
业绩考核指标 3 达标 Z=100%
(对应系数为 Z) 未达标 Z=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M=X*60%+Y*25%+Z*15%
(M)
注:1、“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2020 年净利润基数为可比口径(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期初至合并日实现净利润不计入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03,091,833.67 元。
3、“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是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
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数量的计算方法:
各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各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