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20-059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0 月 2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768 号浙农科创园 3 号楼 8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包中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1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92,540,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35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075,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86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64,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8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7,242,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林上华先生、姚瑶女士、李文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选举林上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1,559,2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261,5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11%。
(2)选举姚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1,559,1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261,4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06%。
(3)选举李文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1,559,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261,4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05%。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志浩先生、王炳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1)选举陈志浩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1,559,1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261,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05%。
(2)选举王炳武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1,559,1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261,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股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