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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8-025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4、6、7、8、9)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4日15:00—2018年4月25日15:00;其

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

至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木水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102,346,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6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345,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5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6,206,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施敏律师、周理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06,1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本议案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049,047股,关联股东浙江

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木水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049,0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06,1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06,1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06,1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06,1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章勇坚先生、金自学先生、任少波先生分别就2017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18年4月4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施敏律师、周理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