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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57 深市 南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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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詹任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兴股份”或“发行人”)股份 111,129,9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61%)的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43,19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48%,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5,909,11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052,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48%。

  2、持有公司股份 11,245,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1%)的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詹任宁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811,3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95%。

  3、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进行。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数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数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一、股东基本情况及减持计划内容

                  持有公司股  占公司总股                        占总股本比

  序号  股东名称    份数量    本的比例  减持方式  减持数量      例

                    (股)

  1  南兴投资  111,129,993    37.61%    大宗交易  5,909,118      2%

                                          集中竞价  143,191    0.048%

  2    詹任宁  11,245,473    3.81%    集中竞价  2,811,368    0.9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南兴投资、詹任宁先生的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南兴投资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052,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48%;詹任宁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811,3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95%(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数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数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减持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兴投资所作的股份减持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以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发行人股票,且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承诺人合计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若承诺人在发行人上市后合并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则承

  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詹任宁先生所作的股份减持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以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发行人股票。若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则本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份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南兴投资所作的股份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以下合称“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詹任宁先生所作的股份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即使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承诺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截至目前,南兴投资和詹任宁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南兴投资和詹任宁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南兴投资和詹任宁先生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南兴投资是公司控股股东,詹任宁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其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南兴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詹任宁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