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公告编号:2022-071 号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于近日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8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743,34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5.81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99,999,982.83 元,坐扣保荐费及承销费 13,499,999.83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086,499,983.00 元,已
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
增 外 部 费 用 2,324,717.11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084,175,265.8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01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项目类别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83181383387 95,652.0283募集资金验资账户及补充流
永兴特种材 公司湖州市分行 动资金账户
料科技股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验资账户及年产 2
有限公司 公司湖州分行 15450000000681081 12,997.97 万吨汽车高压共轨、气阀等
银亮棒项目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
江西永兴特 有限公司湖州经济 1205220029200136615 0 目账户
钢新能源科 开发区支行
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508280129000279636 0 180 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
有限公司宜丰支行 矿与综合利用项目账户
注:截至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与保荐费
13,499,999.83 元(不含税)后剩余 1,086,499,983.00(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24,717.11 元)汇入募集资金验资账户及补充流动资金账户和募集资金验资账户及年产 2 万吨汽车高压共轨、气阀等银亮棒项目账户,年产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和 180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后续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募集资金验资账户及补充流动资金账户划转至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账户及 180 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账户。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其中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仅参与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180 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两个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01号)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