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公告编号:2022-057 号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以书
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
知。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其中监事徐法根以视频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沈惠玉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使用及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 2022 年 1-6 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沈惠玉女士、徐法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四、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了规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之内,故本议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9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沈惠玉,女,1975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
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沈惠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55,202 股,持股比例为 0.06%,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徐法根,男,1969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
1989年至 2000 年 6月在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0 年7 月至2006
年 8 月任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湖州万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 年 11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计划管理中心主任、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供销部部长;2016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徐法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4,028 股,持股比例为 0.02%,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