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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56 深市 永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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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4

永兴材料: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5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公告编号:2020-067 号
债券代码:128110        债券简称:永兴转债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永兴特种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3 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以及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永兴材料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9.83 元/股。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①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②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0 年至 2023 年,时间跨度为四个会计年度,合并两年
作为一个考核期;即每两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 2020 年和 2021 年、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2 年和 2023 年,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合计不低于 0.8 亿元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合计不低于 1.8 亿元

  注:①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再生资源补贴对净利润的影响值,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 再生资源补助指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即向个人回收废不锈钢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缴纳的税款给予财政补助。

  ③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合计不低于 0.8 亿元即为“2020 年净利
润-2019 年净利润)+(2021 年净利润-2019 年净利润)≥8,000 万元”;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的净利润增加值合计不低于 1.8 亿元即为“(2022 年净利润-2019 年净利润)+(2023 年净利润-2019 年净
利润)≥18,000 万元”,下同。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加值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0.8 亿元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的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加值合计不低于 1.8 亿元

  只有公司满足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期间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批次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批次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批次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得分(N)          N=100          100>N≥80          N<80

          考核结果          A(优秀)        B(合格)        C(不合格)

          考核系数              1.0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考核期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优秀、B-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考核期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C-不合格,则上一考核期间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
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法律顾问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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