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对公司拟与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小金、缪东林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 刘剑文 吴晓明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