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马竞飞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被聘任人马竞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禁止性条件。本次聘任、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马竞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小金、缪东林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 刘剑文 吴晓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