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方新星 股票代码:002755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NewOrientalStarPetrochemicalEngineeringCo.,Ltd.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等共2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郭虎峰、李晓丹、宫纪晓、兰岩龙、李凤梧、胡秀艳、李尚武、范晓程、李建兵、郭达、周楠昕、肖杰共12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杨斌、郭洪杰及其余154名自然人股东共156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侯光斓、吴占峰、李玉富、王宝成、奚进泉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王宝成、奚进泉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为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回购至本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总金额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金额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会利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保证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五、承诺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等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
六、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该等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扣留其薪酬,发行人也不将该等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已经授予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不得行权或解锁,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上述承诺。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不得被聘任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其他承诺事项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除东方新星外,本人目前未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亦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东方新星所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今后亦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东方新星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东方新星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此后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东方新星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东方新星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东方新星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东方新星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东方新星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21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5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34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53.4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280.6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7.49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9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东方新星”,股票代码“002755”,本次公开发行的2,534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