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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4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星”、“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
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
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
拨机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
土木工程建筑业(代码为E4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
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
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
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
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72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
人股票简称为“东方新星”,股票代码为00275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534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20.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
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4
月27日,T-6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
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
    (1)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
告的要求于2015年4月27日(T-6日)15:00前提交关联方核查文件。
    (2)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于2015年4月27日(T-6日)15:00前在监管机构完
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并按照本公告的
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
件与程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
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核查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者不予配售,
并在《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
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T-5日)至2015年4月29日(T-4
日)9:30-15:00。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属或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
申报数量等信息。
    7、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
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
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3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520
万股。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
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
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数量后,
协商确定申报数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
10%。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
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
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如上述发行
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5年4月29日(T-4日)同行业上市
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提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
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
家。具体条件和安排请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
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上述可参
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及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
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
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
行。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
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
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股票配售”。
    1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
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
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6)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4月24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
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
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                 登载《招股意向书》
(2015年4月24日,周五)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备案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截止日(当日12:00前)
            T-6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