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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4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New Oriental Star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Co.,Ltd.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七区28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发行股数及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534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2,534万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2,000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134 万股 
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等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郭虎峰、李晓丹、宫纪晓、兰岩龙、李凤梧、胡秀艳、李
尚武、范晓程、李建兵、郭达、周楠昕、肖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及期限、股
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
诺 
公司股东杨斌、郭洪杰及其余 15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侯光斓、吴占峰、李玉富、王
宝成、奚进泉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王宝成、奚进泉作为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1)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6 个月;(2)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 月28日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本次发行拟不超过2,534万股流通股(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
的新股数量不超过2,534万股,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公开发售一定数量的股
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所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均超过36个月。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总数。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届时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
的,则上述超出部分改由其他股东公开发售,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若本次发行涉及股东公开发售存量股份,实施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将按照其
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所需向承销商支付的承销
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归公司所有和使用,股东发售存量股份所得资金归股
东所有和支配。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四)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中,如公司股东发售存量股份,各股东发售股份的比例为其在发行
前的持股比例,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团队也不会因股东是否发售股份而发生变
动,因此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实际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
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等23名自然人
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郭虎峰、李晓丹、宫纪晓、兰岩龙、李凤梧、胡秀艳、李尚武、范
晓程、李建兵、郭达、周楠昕、肖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杨斌、郭洪杰及其余15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侯光斓、吴占峰、李玉富、王宝成、奚
进泉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王宝成、奚进泉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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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延长6 个月;(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
义务。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的120%时,公司将在 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
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
项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2 )公司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 为限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回购至本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
总金额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金额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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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及
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发行上市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 
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二
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
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