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YONGDONG CHEMISTRY INDUSTRY CO.,LTD.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发行后总股 9,87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
减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诺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委托刘
东良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3、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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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红和刘东杰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
刘东杰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
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刘志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
刘东杰承诺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招股说明书 2015年1月23日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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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
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
售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