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划;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提供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民币 5000 万元;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
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