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梦龙、林庆得、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发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宜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梦龙先生的通知,于2022年1月12日与林庆得(以下简称“受让方”“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权人”“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刘梦龙先生因股票质押融资协议已到期,同意向乙方合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57.1951万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5.6元/股,转让价款为118,122,435.6元(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所得价款将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本次转让情况
如下:
本 股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转让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后
次 东 可支配 占总 可支配
转 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可支配表决 表决权 股数(股) 股本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可支配表决 表决权
让 称 (股) 例 权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例 权股数(股) 比例
转 刘 7,571,951
让 梦 32,250,268 20.87% 20,632,119 13.35% (均为无 4.90% 24,678,317 15.97% 13,060,168 8.45%
方 龙 限售流通
股)
受 林
让 庆 7,738,000 5.01% 19,356,149 12.53% —— —— 15,309,951 9.91% 26,928,100 17.43%
方 得
注:以上数据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转让手续后为准。若
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标的股
份757.1951万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为
15.6元/股,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第二条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规定以及《关
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关于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的规定。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承
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一)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方):刘梦龙
刘梦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本公司股份 32,250,268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87%。
乙方(受让方):林庆得
林庆得先生系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本公司股份 7,7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
丙方(质权方):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7000168XK
成立日期:1997 年 1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注册资本:1145616.074800 万人民币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上述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三方”)
经查询,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股份转让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股票质押合约,甲乙丙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并托管于民生证券深圳福华路证券营业部的易尚展示 757.1951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2.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
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3、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
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三)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1.53%,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5.6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18,122,435.6元。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
认申请通过后,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即 118,122,435.6 元。甲方和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3、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 70,000,000 元全
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 20,080,814.05 元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
4、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则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甲方、丙方需配合乙方后续的要求完成对应的操作。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则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甲方、丙方需配合乙方后续的要求完成对应的操作。
(四) 标的股份过户
1、甲、乙、丙三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后,且乙方付款支付完成后 1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同步取得纳税凭证;在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 1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2、 由甲方、乙方、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
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和关费用。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3、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
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部分所持股份系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林庆得先生。本次交易事项是基于双方对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共识和共同价值观,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继续聚焦主营业务,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保证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平稳过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担保以及其他滥用控股股东权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 70%”,标的股份之二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15.6 元/股,符合相关规定。
4、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和方式应遵守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若双方约定转让价款和方式与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一致的,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范对相关约定进行合规调整。转让双方将遵守监管部门管理规定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后再进一步进行披露,双方将在符合规定的要求下完成股权交易。
5、截至本公告日,刘梦龙先生已严格履行和正在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