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证券代码:002749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3.58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489.0438 万股的 1.96%。其中首次授予803.5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4.14%;预留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86%,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施完
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权益 548.373 万股,加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853.58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累计总数为 1,401.95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3.2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6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04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2
第十五章 附则 ...... 34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国光股份、本公司、公司、上 指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
市公司 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若与各分项相加之和有差异,系因数值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