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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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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18 年 5 月 22 日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03 元/股。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登记工作,共计向 9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51.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6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19 年 7 月 11 日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届
满,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2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4,524 股,回购注销 432,638 股,回购价格由 19.03 元/股调整为 6.3548 元/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工作。

  前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3 日、2018 年 5 月 23 日、2018 年 6 月
27 日、2018 年 7 月 18 日、2019 年 6 月 21 号和 2019 年 7 月 12 日、2019 年 8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股票价格事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期间,公司实施了 2 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二个限售期期间,公司实施了一次权益分派,具体为: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19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72,408,863.00 股为基数,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93,102,215.75 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8 股,合计转增股本
58,840,6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31,249,463.00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为:2020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5 月 29 日。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情况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调整后的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权益分派情况以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Q)计算如下: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Q=58,060×(1+0.158)=67,233 股

  (2)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对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考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9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Q=256,874×(1+0.158)=297,460 股

  上述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合计 364,693 股。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权益分派情况以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计算如下:

  P=(6.5848-0.25)÷(1+0.158)=5.4704 元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以及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以及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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