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7月17日完成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18年6月26日。
3、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实际向9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51.09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8年6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6名激励对象授予238.38万股限制性股票。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30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8.06万股,4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39.23万股,故公司本次实际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151.09万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符合公司2018
4、授予价格:19.03元/股。
自授予公告至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5、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售期满后,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仍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来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
业绩考核指标: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
考核指标 考核年度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设定目标值 20% 45% 75%
营业收入增长率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70%时 M=0
当70%≤A<100%时 M=A
当A≥100%时 M=100%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为零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5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当前股
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
比例
1 何 鹏 董事、副总经理 6.22 4.12% 0.048%
2 牟兴勇 董事、副总经理 6.16 4.08% 0.047%
3 何 颉 董事、董事会秘 6.12 4.05% 0.047%
书、副总经理
4 吴攀道 副总经理 5.26 3.48% 0.04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91人) 122.21 80.88% 0.948%
合计(96人) 151.09 100.00% 1.17%
7、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1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18)46号验资报告的验资情况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18年7月10日止,贵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增加的股本为人民币1,510,9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壹万零玖佰元整),应收出资资金为人民币28,752,427.00元(大写:贰仟捌佰万柒拾伍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整),实际已收到9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股款共计人民币28,752,42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后,实际收到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4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