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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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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75 号

  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国清,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世龙或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 年 6 月,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通过代理人代持方式出
资参与设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2012 年 10 月,嘉柏公司被江
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景德镇宏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2011 年至 2012年 10 月期间,公司与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465
万元、1,317 万元;201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公司与宏柏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367 万元、2,618 万元、1,820万元、2,408 万元、1,739 万元、855 万元。汪国清未依规履行向公司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汪国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汪国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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